注册号:350806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32号 - 申请人: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806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32号

       

      申请人:江苏紫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0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146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39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38222号“佳源林业 Jiayuan Fore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74791号“丰达 F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08383号“华大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354988号“mad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727000号“诺姿焕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各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