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823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23号
申请人:华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6580号“华城天街HUA CHENG STR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仓库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贮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