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56588号“中经天平 BIG DA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52号
申请人: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6588号“中经天平 BIG 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8927号“中瑞天平及图”商标、第28781481号“数博会 BIG DATA EXPO及图”商标、第28745122号“BIG DATA EX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结构、含义、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汉字“中经天平”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天瑞天平”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诉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