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X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91203号“ELIX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42号

       

      申请人:上海雅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1203号“ELIX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ELIXIR”非常见英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LIXIR”为普通字体的英文商标,该英文可译为“灵丹妙药”等含义,该文字使用在药材加工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到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