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旅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932429号“濠江旅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97号

       

      申请人:汕头市濠江区旅游协会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粤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32429号“濠江旅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新集体商标管理规则明确了全部服务应符合的标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汕头市濠江区旅游协会“濠江旅游”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五条“濠江旅游”集体商标提供的服务的标准,并未具体明确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应达到的相关品质标准。故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