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84266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82号 - 申请人:谭传涛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842662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82号

       

      申请人:谭传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信海元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18426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954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对其余服务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据查明事实1、2,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