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89907号“Bozo mark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29号
申请人:广州暴走夜市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镪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9907号“Bozo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和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6130号、第3816131号、第5363540号、第70769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商标情况、百度搜索“BOZO”和“market”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