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117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43号
申请人:中园(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1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6068号“一一购”商标近、第11065981号“一一堂”商标、第10965745号“一壹”商标、第11771462号“一一金铺”商标、第11648131号“一一及图”商标、第4944951号“一一咨询及图”商标、第11622512号“壹一堂”商标、第17364179号“壹壹微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使人识别为“一。一。”,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货物展出、市场分析、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