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53678号“凯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信联合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53678号“凯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3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
      二、申请人公司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经转让程序至被申请人名下,于2003年2月8日申请注册,并于200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中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新疆凯信丰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上显示复审商标,显示服务为“咨询管理服务”,并且能够与增值税发票形成对应关系。考虑到申请人商号亦为“凯信”,上述证据结合证据二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咨询管理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考虑到“商业管理咨询(顾问)”服务与“咨询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以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拍卖;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审计"服务与“咨询管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顾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