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8403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75号
申请人:香港斯美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40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922小组商品上的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7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5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0922小组“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稳压电源”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稳压电源”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