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543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51号 - 申请人:领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54325号“UNI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51号

       

      申请人:领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4325号“UN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53617号、第1622401号、第6703485号、第9129503号“UN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六)、第29400846号“UNISOC”商标、第13033628号“优尼森 UNYSON”商标、第1090689号“UNISCON”商标、第3567872号“UNIZON”商标、第5087675号“UNIMON”商标、第6610109号“江南科友 UNION”商标、第6732511号“UNION CREATIONS”商标、第31034089号“联合黑卡 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七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在“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十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UNISON”与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UNYSON”、引证商标四文字“UNISON”、引证商标七文字“UNISCON”、引证商标八文字“UNIZON”、引证商标九文字“UNIMON”、引证商标十英文“UNION”、引证商标十一文字“UNION”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条形码读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话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二极管”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三、四、七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六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