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00056号“ONITSUKA TIGER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4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0056号“ONITSUKA TIGER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936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57514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3096号商标、第18626733号商标、第773004号商标、第12888113号商标、第33100300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