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427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25号 - 申请人:台州市韶阳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9427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25号

       

      申请人:台州市韶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2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1469号“NAUTIC EXPERIENCE RSG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57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4709号图形(颜色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