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战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887490号“陆战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50号

       

      申请人:余多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7490号“陆战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多个与军队有关联性的商标,并非和部队是唯一对应关系,不具有恶意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9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多件与军队相关的商标,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在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