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729730号“吉食送 极选 DELICACY
SE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51号
申请人:菲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29730号“吉食送 极选 DELICACY 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491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207044号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5417568号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2277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9227号商标(引证商标九)经审查已核准注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6992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6003420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815795号商标(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794965号商标(引证商标八)、第9744251号商标(引证商标十)、第10374656号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第12109397号商标(引证商标十二)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