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221154号“GD COLD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14号
申请人:靖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221154号“GD COL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4769号“COL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17796号“CAL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0376号“COLDER PRODUC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47484号“Colder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98008号“CRI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57759号“G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70480号“G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