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373031号“北海道味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46号
申请人:北海道味噌酱油工业协同组合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031号“北海道味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北海道”与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相对独立,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在日本已获准注册,进一步说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应予核准,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不得作为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包含“北海道”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4686号“北海道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35328号“北海道之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公司注册事项证明书、申请商标的在日本获准注册的信息、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的使用和销售情况(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领土延伸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中文“北海道味噌”、日语部分及图构成,其显著识别认读部分为中文“北海道”,且申请商标中的“北海道”与“味噌”相对独立,相关公众仍易将“北海道”单独识别,进而与日本地名相联系。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注册遵循地域性原则,其他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情形均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