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DVEST”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6246078号“BIDVEST”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倍尔法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必得工业物业拥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246078号“BIDVES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554号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放弃对本案提出复审。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的撤回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