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265172号“正仁堂”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53号
申请人:东莞市仁正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杰永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黑龙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凯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7265172号“正仁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