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28946号“好未来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42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8946号“好未来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8005982号“未来”商标、第22327824号“好未来”商标、第10463270号“HOMEDECORATORSCOLLECTION”商标、第8824819号“SCHELBACH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含义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向诚信经营,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流程信息;2、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举办、参加活动的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