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71497号“江山平遠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86号
申请人:张丽娜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1497号“江山平遠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平远”是我国古代建筑和古代文学作品中形成的具有其他含义的词语,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具有任何可混淆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关于《在第二故乡寻踪杨慎》的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平远”, 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