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64500号“我要喝水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61号
申请人:于敬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4500号“我要喝水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组成,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性。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我要喝水果”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