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嘟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5715833号“嘟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23号

       

      申请人:奕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715833号“嘟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89904号“嘟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9981号“都都DU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7267号“都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26316号“粉嘟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26317号“粉嘟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且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其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两商标尚有所区分,故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芳香疗法、宠物饲养、园艺、花卉摆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健、芳香疗法、宠物饲养、园艺、花卉摆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