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98746号“北孟通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887号
申请人:张冬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8746号“北孟通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北孟通督”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申请人处于保护“北孟通督”不被滥用、不被抢注的目的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北孟通督”该标识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