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程 QIAN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350926号“前程 QIANC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34号

       

      申请人:罗剑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0926号“前程 QI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除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就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3461号“前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82146号“魅奇贸易MEI QI MAO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21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7290号“启龙Q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除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继续驳回。本案的复审商品为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自动麻将桌、麻将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