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NO SPUN POLYESTER SEWING THRE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62180号“RINO SPUN POLYESTER

    SEWING THRE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31号

       

      申请人:浙江耿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180号“RINO SPUN POLYESTER SEWING THR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2640号“犀利SHARP 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