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94277号“溯源马燕 su yuan ma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63号
申请人:杨海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277号“溯源马燕 su yuan ma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2788号“溯源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40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商标信息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的线下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所有的知识产权证书;申请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溯源马燕”与引证商标一“溯源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