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骨健源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85754号“愈骨健源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39号

       

      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健源堂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5754号“愈骨健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愈骨健源堂”,将该标志使用在冻伤药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