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05996号“军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40号
申请人:山东尼山圣境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5996号“军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自身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一定区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纪录片、产品包装上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军享”由纯汉字构成,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军人或军队享用”等含义,将该标志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