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时间:2017-12-06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引言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代表人的恶意抢注的行为。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涉及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2.适用要件

        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要件:

      (1)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授权。

        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3.1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3.2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代理人、代表人知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后进行注册,致使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人、代表人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3.3下列证据可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

      (1)代理、经销合同;

      (2)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3)其他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存在的证据。

      下列证据可以证明代表关系的存在:

      (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材料。

        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4.1 被代理人的商标包括:

      (1)在合同或者授权委托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商标;

      (2)如当事人无约定,在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视为被代理人商标;

      (3)如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则在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上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

        4.2 被代表人的商标包括:

      (1)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2)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

        5.对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的商品/服务。

        6.代理人、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近似的商标。

        7.代理人、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

        7.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所做出授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代理人、代表人可以注册的商品/服务及商标标志,且授权意思表示应当清楚明确。

        7.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授权事实的存在:

      (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所作出的书面授权文件;

      (2)其他可以认定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作出过清楚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证据。

        7.3 代理人、代表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时未取得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明确授权,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该申请注册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的,视为代理人、代表人取得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授权;有

        证据证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知晓该申请注册行为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表示反对的,视为代理人、代表人取得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授权。

        7.4商标申请注册时明确取得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授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事后反悔的,仍应认定代理人、代表人取得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