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184号“AR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184号“AR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61号

       

      申请人:俄罗斯生物标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184号“AR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6585号“CAR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网信息;关于申请人区块链生物技术生态系统的新闻报道;“CARNA”在有道翻译中的释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