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852号“NUTRILAT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852号“NUTRILAT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00号

       

      申请人:特瑞优斯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852号“NUTRILA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英文“NUTRILATTE”构成,是由“NUTRI”和“LATTE”组合设计的臆造词汇。“NUTRI”意为“营养”,“LATTE”意为“拿铁(一种加热奶的浓咖啡)”,申请人将两词汇组合设计为其品牌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及类型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早已在俄罗斯成功注册,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在俄罗斯及马德里注册证明;申请商标在俄罗斯的商标转让证明文件及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LATTE”,使用在第5类营养食物、营养饮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