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16450号“汇听说HUITINGSH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3816450号“汇听说HUITINGSH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63号

       

      申请人:北京润学漫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6450号“汇听说HUITING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01589号“汇听会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台历、辅导书等物品上的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汇听说”与引证商标“汇听会说”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