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07174号“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707174号“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68号

       

      申请人:张晓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7174号“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