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56012号“壳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456012号“壳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49号

       

      申请人: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456012号“壳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164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情况、合同与定制产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抵押贷款;融资服务;金融管理;金融贷款;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抵押贷款;融资服务;金融管理;金融贷款;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