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13353号“朴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0

     

    关于第35213353号“朴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17号

       

      申请人:上海蒙盾装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聪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3353号“朴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12914号“朴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合同、加工合同、发票、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朴砾”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朴栎”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