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73268号“Sense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0

     

    关于第34873268号“Sense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78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3268号“Sense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9525号“Sense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SenseWay”与引证商标的外文“sensemay”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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