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09850号“CORTON克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0

     

    关于第34109850号“CORTON克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51号

       

      申请人:深圳市米诺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9850号“CORTON克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7764号“Dunke顿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6859号“克尔顿Keer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03604号“克斯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45914号“GORTON高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32507号“CO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68798号“COR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54606号“CORT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82933号“CORF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544150号“可腾CORT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657930号“CO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305386号“COM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795651号“康普顿COP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328942号“COROTON科罗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整体结构、含义、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克顿”和英文“CORTON”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汉字构成、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压力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传感器、探测器、电线连接物、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