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72681号“小灰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3372681号“小灰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81号

       

      申请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681号“小灰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包装颜色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广泛的使用中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第21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灰盒子”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的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GREYBOX COFFEE”的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书写体汉字“小灰盒”,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瓶、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包装颜色等特点,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