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017855号“福谷农品 FGOOD AGRICULTURE PRODUCT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9017855号“福谷农品 FGOOD

    AGRICULTURE PRODUCT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2951号重审第0000000176号

       

      申请人:河南福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2951号《关于第29017855号“福谷农品 FGOOD AGRICULTURE PRODUCT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福谷农品 FGOOD AGRICULTURE PRODUCTS ”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中文“福谷农品”与第17980185A号“福谷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商标共存,则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9520949号“福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均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在清算中已对其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提交转让申请、被核准转让或存在授权使用等能够发挥来源识别作用的情形。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权利主体的状态,使用引证商标一的服务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可能性极小,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839390号“欧的家居 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清算中对其商标权利进行处理,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可能性较小,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