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64495号“长白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7264495号“长白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524号重审第0000000088号

       

      申请人:史启菲
      委托代理人:延吉市龙之彩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3524号《关于第27264495号“长白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4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681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317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部分服务上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现为测量、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