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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5754769号“今辉JIN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99号

       

      申请人:苏绍恒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正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4769号“今辉JI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6205号商标、第11658624号商标、第3187933号商标、第57246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与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的部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