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21731号“蒸滋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6721731号“蒸滋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37号

       

      申请人:陈光枧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1731号“蒸滋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78855号“蒸滋味 蒸出营养 吃出健康FUNINGZHENGZ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蒸滋胃”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蒸滋味”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含义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