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32253号“花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2

     

    关于第26532253号“花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522号重审第0000000172号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0522号《关于第26532253号“花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3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013980号“花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项目已被撤销,且这种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