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86880号“艺 红鑫艺术培训中心HONG XIN ART TRA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4086880号“艺 红鑫艺术培训中心HONG XIN

    ART TRA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94号

       

      申请人:厦门红鑫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6880号“艺 红鑫艺术培训中心HONG XIN ART TRA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1668号“藝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1953 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t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