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61927号“toolbox Bridges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25761927号“toolbox Bridgest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2856号重审第000000018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2856号《关于第25761927号“toolbox Bridges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6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2749826号“ITOOL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被不予注册,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