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45034号“国科恒泰GK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5145034号“国科恒泰GK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75号

       

      申请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5034号“国科恒泰GK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40100号“国林恒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释义、设计合同、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情况说明、质量体系认证、宣传使用图片、“国科恒泰”商标在其他类别的注册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国科恒泰”与引证商标“国林恒泰”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恒泰”,两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亦无显著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件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