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3
关于第24994574号“mint rea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2483号重审第0000000191号
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2483号《关于第24994574号“mint re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7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03358号“mintdesig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939352号“DOLCE LA M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24473号“MINT by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int”,故其构成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且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被告待本判决生效后应重新审查。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不足,本院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采纳了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故本案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6月20日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雨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int”,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成品衣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成品衣两项复审商品以外的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成品衣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