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49415号“S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6

     

    关于第22949415号“SO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8779号重审第0000000142号

       

      申请人:深圳市速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春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8779号《关于第22949415号“S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9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667019号“索隆SO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3月6日。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未在专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亦未在专用期满后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3月6日,引证商标所有人未提起续展申请,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