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522号“ENVIRONMENTAL DAY CREAM Global……Glob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522号“ENVIRONMENTAL DAY

    CREAM Global……Globa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49号

       

      申请人:KOS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522号“ENVIRONMENTAL DAY CREAM Global Defense Complex Complexe Defense Glob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0273号“ENVIRONN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国际部分注销程序,现其指定商品为美容霜,即,日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ENVIRONMENTAL”与引证商标“ENVIRONNEMENT”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霜,即,日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